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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守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敏

书记员: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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