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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400V刘庄北台配电区西支线06号电线杆处时,撞到路边的树木及厕所后翻车,致使车辆乘坐人蔡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和车辆乘坐人孙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1、孙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宿迁市工人医院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已与被害人蔡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蔡某1近亲属谅解,被害人孙某已放弃赔偿要求。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董某、蔡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照片、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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