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8时50分,被告人褚某坤驾驶鲁H×××××号三轮汽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徐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王园村徐淮路与王闸路交叉路口时,撞到胡某1驾驶停放在徐淮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的苏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路边行人李某,致二车损坏,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褚某坤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1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褚某坤明知他人报警并主动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褚某坤已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尸检检验照片、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坤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褚某坤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褚某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俊玲 代理审判员 樊 浩 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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