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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陆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陆某的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桂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陆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陆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陆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陆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栋

书记员:曹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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