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朱某
孙云中(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云中,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孙云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丁薇薇
审判员:汪金楼
审判员:李建中
书记员:宋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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