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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金纪礼(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15年1月1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纪礼,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金纪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袁海鸿

书记员: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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