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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陆某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劳务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袁海鸿

书记员: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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