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洪检诉刑诉(2018)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戚某的供述,未到庭证人朱某、张某甲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具结签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晓艳
书记员: 巩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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