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由南向北直行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人孙某,造成孙某受伤,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孙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王某、高某1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查破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将传唤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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