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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薛某
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邵成虎
审判员:丁立
审判员:莫开武

书记员:张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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