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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秦某某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雷婷婷、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文露
审判员:王必怡
审判员:姜桂兰

书记员: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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