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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谭某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春、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本区星甸镇龙山街道6号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撞上行人鲁某,导致鲁某受伤。经鉴定,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文露
审判员:徐文露

书记员: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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