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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沈丘县。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嘉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张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却未进行适当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系过失犯罪、能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与应负的刑事责任无必然联系。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 人民陪审员  林 宇

书记员:朱绍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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