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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某新城物业公司保安。2016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某诉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娟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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