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严重疏忽观察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严重疏忽观察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缪子焰

书记员:张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