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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马鞍山市华辉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恒,
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协议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贵南

书记员: 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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