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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本市江宁区,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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