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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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