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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