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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2006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及其辩护人唐迎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具有前科,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全金华

书记员: 张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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