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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立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沈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全金华

书记员:张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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