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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安全机件不合格的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机场高速公路集散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公里处时,遇吴某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故障,被告人许某某因疏忽观察,撞到正在应急车道内由北向南推行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陈某某、孙某某及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案发后,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许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被害人陈某某亲属54万元。被害人孙某某放弃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司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事故处理协议、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吴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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