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溧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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