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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栾某
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男。被告人栾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钱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及其辩护人臧首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栾某表示谅解,对此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辩护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获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已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栾某表示谅解,对此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辩护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获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已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黄烈隆
审判员:周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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