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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薛某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驾驶员。2012年4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歆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薛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薛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啸龙
审判员:张胜珠
审判员:陈淑梅

书记员: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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