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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光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XXXX总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光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光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光某归案后,与其所在单位共同就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真国

书记员: 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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