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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因本案于2018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未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小芳

书记员: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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