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2日5时27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沈海高速行驶时,违反规定实线变道,致使后方被害人王某所驾重型厢式货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金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5时27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苏B×××××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沈海高速上海往南通方向1196KM+800M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定,没有注意观察右后方道路情况向右实线变道,且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致使后方被害人王某所驾沪E×××××重型厢式货车追尾苏B×××××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金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金某的供述,未到庭证人池某、宋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勇强
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
人民陪审员 黄奇
书记员: 许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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