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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1日18时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径G40沪陕高速公路111KM(南通往启东方向)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致小型轿车乘员查力得、包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18时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G40沪陕高速公路111KM(南通往启东方向)由西向东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碰撞同方向刘某所驾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重型罐式半挂车,苏F×××××小型轿车着火燃烧,车上乘员查力得、包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受伤,车辆损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未到庭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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