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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生

书记员:徐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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