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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海门市。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检调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2日9时2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S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门市三厂镇65km+200m地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黄某因严重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其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陈海东

书记员: 龚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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