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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快递员,住海门市。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检调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海东

书记员: 管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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