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检调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海东
书记员: 管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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