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海门市。2018年6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保建明、杨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险和15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被害人邢某家属就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新江
书记员: 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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