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工人员,暂住地海门市。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2日0时1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皖06/×××××号变型拖拉机,沿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江路路口西侧地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的曹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因被害人曹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皖06/×××××号变型拖拉机车主郝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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