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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工。2007年3月因赌博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月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新江

书记员: 黄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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