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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员。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忠

书记员: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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