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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驾驶员。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对其可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马榕榕

书记员:陆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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