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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通市二甲液化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贤,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二甲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二甲镇斜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陆惠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二甲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何毓飞
审判员:张筱兵
审判员:季亚平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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