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建筑工地安全员,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8〕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殷晓露
书记员: 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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