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立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驾驶员,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8〕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立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立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立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巩立富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巩立富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立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沁
书记员: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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