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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8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17时23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P×××××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3**省道40KM+790M处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居地段时,因承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口遇情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该车前部与同方向提前左转弯被害人陆某(男,70岁)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于同年6月19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P×××××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照片;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局交通事故受理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害人陆某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人耿某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血样登记表,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后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沁

书记员: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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