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如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未办理行驶证,且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仅进行了部分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王某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
书记员:高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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