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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建新

书记员: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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