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月29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苏062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桑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桑某甲及其辩护人史为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6年5月8日8时28分左右,被告人桑某甲驾驶苏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如东县丰利镇新建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KM+900M路段时,与在前方推自行车同向步行避让蒋某甲驾驶并临时停放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的苏F×××××号小型轿车的被害人桑某乙(女,殁年××周岁)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桑某乙受伤于当月23日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桑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停留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桑某甲驾驶的苏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桑某甲先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4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经济损失8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桑某甲在庭审中表示无力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均等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桑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桑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相同。
另查明,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上诉人桑某甲与赵某(系被害人桑某乙之子)于2016年8月28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桑某甲已全额履行约定的赔偿款给付义务,并取得赵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款、物交接清单、收条,证明一审刑事判决之后,桑某甲与桑某乙之子赵某之间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且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了所有的赔偿款。
2、赵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桑某甲按照调解协议赔偿之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判处桑某甲缓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证据间能形成锁链,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停留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桑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检辩双方该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开林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李梦龙

书记员:张晶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