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8]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涛
书记员: 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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