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英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聂某发驾驶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D×××××车沿省251公路(枣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5KM+700M处,因疲劳驾驶,撞到被害人单某未按规定临时停放于路西侧的苏C×××××轻型厢式货车,后该货车又撞到发生故障停在该处的王某驾驶的苏N×××××重型自卸货车,两货车挤压致使正在维修车辆的单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某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发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邢某、杜某证言,邳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及说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聂某发事故发生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锋
审判员 马嫣然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书记员: 曹艺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