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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无锡某微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无锡市滨湖区。2018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蓉,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8)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卓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B×××××小型轿车在本市滨湖区梁某路行驶至金色江南集景花园小区前左转弯时,与周某某(男,41岁)驾驶的无锡K31996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倒地受伤后于2018年1月9日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辩护人杨蓉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滨湖区梁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色江南集景花园小区大门前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遇周某某(男,41岁)驾驶无锡K31996电动自行车在该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与轿车车头发生撞击后,致周某某倒地头部碰撞上述小区物业违规架设的铁质栏杆后受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101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9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某委托其妻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色江南集景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未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人行道延伸段架设铁质栏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和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色江南集景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和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色江南集景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前额见瘢痕长7cm,前额部扪及颅骨阶梯感,颈前缝合创(似气管切开缝合创),余体表未见明显外伤性痕迹,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民事调解,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颜某等人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湖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收集的监控视频、病历资料、死亡证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高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妨碍非机动车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免于刑事处分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炯

书记员: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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