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快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人赵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0年3月5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苏E×××××黑色雅阁小型轿车送同车人员张某、赵某回家。23时20分许,车辆由北向南行至苏州市相城区227省道126号路灯杆处,与同向行驶被害人曹某乙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曹某乙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10月17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0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14日晚,其和单位同事在阳澄湖一农家乐聚餐结束后,其驾驶车辆载同事张某和赵某离开,行驶至227省道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因害怕离开现场,直至17日才和家人一同至公安机关投案。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当晚,其驾车经过227省道事发路段时,事故已发生。其看到一男两女在轿车车尾,就问有无报警,但无人回答,其就报警了。赵某看其报警,试图逃离现场,其曾尝试追赶,但被赵某挣脱。在相互纠缠时,其闻到被告人赵某浑身酒味。
3、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单位同事一同在阳澄湖农家乐聚餐时,赵某喝了黄酒。聚餐结束后,赵某驾车载两人离开,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后,赵某就离开了现场,后有路人报警了。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单位同事一同聚餐,席间,赵某喝了黄酒,其和蒋静雯等人没有喝酒。当晚,其开车送同事陶某回家,不知道赵某如何离开的。事发发生后,张某曾电话给其告知情况,其也曾电话联系过赵某。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一百公里。
7、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曹某乙符合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8、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事实,另有证人陶某、陈某、曹某甲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微信聊天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车数据查询列表,发破案及查获经过,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并未酒后驾驶的意见,经查,首先,证人张某、赵某、朱某、陶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赵某在单位聚餐时曾饮酒的事实;另结合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过车数据查询表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根据证人王某乙、张某、赵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事发后即离开事故现场,并未及时施救被害人;其次,被告人赵某离开现场后并未及时归案,直至10月17日才主动投案,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虽辩称未酒后驾驶及对离开现场的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嘉
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书记员: 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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