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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
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农民。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董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马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马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弈亭

书记员: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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